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(以下简称残疾人证)由中国残联统一印制,地方残联负责发放和管理。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、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,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。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《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组》(GB/T26341-2010) (一)残疾类别和等级 残疾类别共分为七类:视力残疾、听力残疾、言语残疾、肢体残疾、智力残疾、精神残疾及多重残疾。每一个类别按照从重到轻要分成1、2、3、4个等级。 (二)证件标准 残疾人证号全国统一编码,首次办证采用20位编码格式,由18位公民身份证号码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。如:
★残疾类别代码 视力残疾: 1 听力残疾: 2 言语残疾: 3 肢体残疾: 4 智力残疾: 5 精神残疾: 6 多重残疾: 7 ★残疾等级代码 一级: 1 二级: 2 三级: 3 四级: 4 (三)证件外观 红色的为视力残疾人证,绿、蓝色的为其他类别残疾人证。 【二代残疾人证样本】 ▼ 

【三代残疾人证样本】 ▼ 


(四)办证流程 1、申请:申请人(或代理人)持申请人身份证原件、户口簿原件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片、因病伤致残的病历材料等,向户籍所在地乡镇(街道)残联或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。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代办的,代办人需出具申请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。 2、受理:乡镇(街道)或县级残联对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确认,资料真实完备者予以受理。 3、评定: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(或专业机构)进行残疾评定。 4、核发:经县级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、受理程序、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,予以批准。 5、发证。由县级残联委托乡镇(街道)残联将残疾人证直接或邮寄送达申请人。 持证1年以上,要求变更残疾类别、等级的需重新评定。未满1年的,不予重评。 (五)评残费用 1、办理残疾人证不收取工本费、手续费等任何费用。 2、指定机构评定残疾类别、等级的费用以及照片等费用,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自理。 3、不符合残疾标准的,由申请人本人承担。 (六)暂不办理 1、言语障碍者,3周岁以下不定残。 2、精神障碍者,2周岁以下不评定。 3、智力障碍者:6个月以下不评定。 4、听力障碍者:3周岁以内儿童不评定听力残疾四级。 (七)残疾人证迁移 残疾人跨区县(市)户口迁移的,凭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,携带残疾人证、户口簿、身份证等材料,主动到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,到户口迁入地残联办理残疾人证入迁手续。 户口迁移后超过六个月没有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,将不再享受原户口所在地县级政府有关优惠政策。 (八)换证 纸质残疾人证有效期十年,期满可到原批准残联免费换领,同时将原残疾人证交回。 (九)第三代残疾人证 第三代残疾人证是智能化的残疾人证,集身份识别、业务管理于一体,其他社会服务功能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,逐步开发。 宁波是开展智能化残疾人证全国试点城市之一,目前已陆续在镇海、奉化、余姚启动换证工作。 (十)咨询电话 市级:89184330 海曙:55883887 江北:87652635 镇海:86271750 北仑:86781225 鄞州:87418119 奉化:88689077 余姚:62730752 慈溪:63962016 宁海:59952933 象山:65759712 高新区:89288756 东钱湖:8836624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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